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
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,应当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。
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,按照相应的业务规模,分为一类项目、二类项目和三类项目。
一类项目是指,需要对1000个以上的处理设施,或者日处理能力合计20000吨以上的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;
二类项目是指,需要对4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处理设施,或者对日处理能力合计10000吨以上200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;
三类项目是指,需要对400个以下的处理设施,或者对日处理能力合计100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项目。
运行维护单位承接运行维护业务应当符合相应的基本条件,并在运行维护期间保持相应的条件,具体条件详见附表1-3。
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,以下均不包含本数。
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。